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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沐浴之王》陷抄袭风波,法律上如何认定“抄袭”?

2020-12-18

国漫之光《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抄袭”《五维记忆》舞台剧,被索赔5000万元,本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7人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与该案开庭仅一天之隔,也就是上映当日,电影《沐浴之王》即被韩国望月人公司(MoonWatcher)指控抄袭韩国人气漫画《沐浴之神》,导演易小星当日下午通过微博否认抄袭。一时间,有关上述两部电影是否抄袭的各种言论和观点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


其实,“抄袭”在影视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从前几年琼瑶告于正抄袭案,到近几年的《锦秀未央》、《楚乔传》抄袭案,“抄袭”可算得上是经久不衰又常提常新的老话题了。本期就带领大家从《著作权法》角度看一下如何认定“抄袭”。


一、认定抄袭的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的常用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即被诉侵权人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且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才能认定为抄袭。


1、如何认定“接触”

法院认定的“接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的接触,即被诉侵权人直接通过阅读、观看等方式实际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另一种是推定的接触,即只要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可以认定满足了“接触”的条件,而不论被诉侵权人是否实际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简单来说,发表在后的作品作者被推定为接触过发表在先的作品。实践中,若权利人作品为尚未发表的作品,往往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了权利人的作品,比如权利人曾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向被诉侵权人提供过作品;若权利人作品为在先公开发表的作品,则不需要再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知晓、接触过权利人作品的事实,法院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已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


《五维记忆》于2017年首次公演,《哪吒之魔童降世》于2019年7月首次公映,根据推定接触的原则,《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制片方应该会被判定接触了《五维记忆》。同理,《沐浴之神》漫画的发表时间亦在《沐浴之王》电影公映之前,也满足了“接触”的条件。但仅满足“接触”的条件尚不能认定为抄袭,还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 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涉及著作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理,即思想和表达二分法,这也是抄袭类案件判定的重点和难点。


(1)什么是“思想和表达二分法”

简单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保护,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对于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任何人都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自由地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在判断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之前,首先要把其中思想的部分剔除,仅考虑其中的表达部分,实质性相似应是指两部作品的表达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2)如何正确认识 “表达”

在琼瑶告于正抄袭案的判决中,法官论述到,表达不仅限于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时,作品的内容也属于表达。据此,即使没有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符号、色彩等也不能轻易地断定没有构成侵权。对于一部漫画、戏剧或者剧本而言,其表达部分不仅限于文字、符号、图画等的具体表达部分,还包括了其中所含的内容,但只有当内容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事件、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所构成的情节足够具体并反应出作者的独创性选择、判断、取舍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创意、创作形式属于思想的范畴;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是指为人们所共知并惯常使用的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情节或者素材,比如历史事件、日常生活场景;必要场景是指作者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比如军旅题材作品,一般均会涉及官兵上下级关系、军民关系;唯一或有限表达是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形式。但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有限、唯一表达,但并不代表上述具体情节与其他情节的有机联合整体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沐浴之王》与《沐浴之神》的抄袭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现阶段还无从得知望月人公司的具体侵权主张及理由。《哪吒之魔童降世》是否如中影华腾所主张的与《五维记忆》在“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及其他元素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笔者预测,法院首先会判断中影华腾所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五维记忆》的相关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再看《哪吒之魔童降世》中是否使用了该等表达。如若中影华腾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被判定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或者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的范畴,则很难认定构成抄袭。从目前网上公布的诉讼资料来看,笔者倾向于认为,中影华腾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还未具体到能反应出作者的独创性选择、判断、取舍,因此,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二、几个误区澄清


针对网上流传的关于《哪吒之魔童降世》及《沐浴之王》抄袭事件的一些言论和观点,笔者着重提示注意以下两点:


1、《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原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进行著作权登记。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且登记机构也仅对拟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会对所登记的作品是否确实原创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沐浴之王》的剧本是否原创,不能仅凭《作品登记证书》判断,还要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


2、电影备案时间不等于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电影拍摄之前要向省级电影局(原属广电局,现属中宣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单后才可开机拍摄。在进行电影备案登记时,不需要提交剧本全文,只需提交电影剧情梗概即可。因此在进行电影备案登记时,电影作品尚未开始拍摄,而且大部分时候,剧本创作也尚未完成。所以,我们不能以《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广电备案登记时间早于《五维记忆》的著作权登记时间就推断出《哪吒之魔童降世》为《五维记忆》的在先作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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